章程

港九電器商聯會有限公司
本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一、 本會定名為「港九電器商聯會有限公司」- 一九七六年十二月二十日奉香港政府註冊總署核准。

二、 本會依法接收前「港九雪櫃商聯會有限公司」組織,及其一切資產、債務等所有管理權。

三、 本會設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七三二號五樓。

四、 本會以聯絡同業感情,促進本行業的發展,維持會員之共同權益,及舉辦會員福利事業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及會費
五、 本會會員名額不加限制,分為「商號會員」與「個人會員」。

六、 「商號會員」:凡經營電器或製造電器用品及器材之廠商,得由會員二人以書面(入會申請書),提議及附議,經董事會通過者,依章交付會費後,即為本會「商號會員」。該會員應在原申請書內,註明「代表人」,以東主、 股東、經理等及高級主事人為限,入會後若有變更「代表人」必須立即以書面通知本會秘書,轉報董事會認可,方為有效。

七、「個人會員」:凡屬上述會員之商號,或製造廠之正式職員及從業員,或對本行業具有興趣者,得由會員二人以書面(入會申請書),提議及附議,經董事會通過及依章交付會費後,即為本會「個人會員」。

八、
商號普通會員及個人普通會員之收費,由當屆董事議決。

九、
凡會員捐款支持本會者,訂定名譽獎勵辦法如下:
甲、永遠名譽會長:捐款拾萬元或以上者,永遠免付年費(商號個人均同)。
乙、永遠名譽會董:捐款二萬元或以上者,永遠免付年費(商號個人均同)。
丙、永遠會員:「個人」捐款三仟元或以上者,免付年費(商號不設立此項獎勵)。

十、凡曾任正副會長或正副主席,對會務歷著勳勞,備受會員景仰者,得由董事會議推舉通過為本會永遠榮譽會長,得出席任何董事會議,有建議及表決權。凡曾連續三屆任正主席,對主持會務有貢獻者,得由董事會議推舉通過為本會永遠榮譽主席,得出席任何董事會議,有建議和表決權。凡連續三屆任副會長或副主席,對推動會務有貢獻者,得由董事會議推舉通過為本會永遠榮譽顧問,得出席任何董事會議,有建議權。

十一、會員自動退會,須以書面通知本會秘書,轉報董事會,如被接納,該會員資格即告取消,不得再享受本會之一切權利,其已付之會費、捐款、或基金概不退還,如有欠交任何費用,應予清付。

十二、會員退會後,如欲恢復會籍,得照第六、七、八、九,各條款之規定申請,經董事會認可。

十三、任何會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董事會議通過,即行終止其會籍。
甲、違反會章,或不服從會員大會或董事會之決議案者。
乙、觸犯本港刑法,經法庭判決有罪者。
丙、其行為不端,足以損害本會聲譽者。
丁、欠交會費一年以上者。

第三章 會員權利
十四、本會會員享有權利如下:
甲、「商號會員」:享有發言、表決、選舉及被選權。
乙、「個人會員」:有發言權,會齡足一年後享有表決選舉和被選舉權。
丙、凡會員均得享受本會舉辦各種福利之權益。

十五、本會會員應有之權利,不得轉讓他人。

第四章 會員大會
十六、本會常年大會,每年度舉行一次,由董事會決定,於會期前二十一天通告會員,其會期不能超過上次大會十五個月。

十七、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之機構,其權責如下:
甲、選舉董事。
乙、通過董事會之年報。
丙、修改會章。
丁、決定預算及審核決算。
戊、表決董事會所不能解決之事項。

十八、本會如有董事過半人數,或會員二十人之聯署,以書面請求,經董事會議通過,得報請會長召開「會員特別大會」,但其議事,祇限於該所請求之事項。

十九、任何會員大會,以「商號會員」十五人出席,為合法人數。

二十、
任何會員大會,開會時不足法定人數,將不進行議事,必須押後另行定期召開,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則以出席之會員為合法人數。

廿一、
任何會員大會,均以會長為主席,會長缺席,由副會長代理之,倘會長、副會長均告缺席,則由董事會主席擔任主席,又或會長、副會長、董事會主席均不到會,則由副主席或公推在場董事之一人為臨時主席。

廿二、
任何會員大會表決議案,除選舉董事或其他人員或會章另有規定者外,均以舉手方式決定,倘贊成與反對之人數相等時,會員大會主席得有權力以決定性表決之。

第五章 董事會組織及職權
廿三、
本會設「會長」一人領導本會及監督會務,「首席副會長」一人及「副會長」三人,輔弼會長工作。「會長」除 主持會員大會之外,將為本會最高名譽代表,連選得連任。

廿四、 本會董事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三人,連選得連任,但正主席不能連任五屆以上。

廿五、
本會採董事制,每屆由大會選出董事伍十人,後補董事六人,組織董事會,處理全會事務。

廿六、
本會「會長」、「副會長」、及董事會「主席」、「副主席」,均由當選董事互選擔任之。

廿七、
董事會為會員大會開會後之最高執行會務之機構,其職權如下:
甲、執行常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乙、處理日常會務,及督導轄下各部門工作。
丙、策劃會務之進展,並向會員大會提出建議,及會務報告。
丁、制定本會預算及編造財務報告,與本會一切資產之管理。
戊、決定各級僱員之任免,及其薪酬與工作範圍。

廿八、
「主席」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全會事務,「副主席」勷助主席辦理會務,如遇主席缺席、請假或離職時,則依次代行其職務。

廿九、
董事會之下,設置若干部門,分別掌管應辦事務,每部設部長一人、副部長二人,各部人選由應屆董事會第一 次會議或特別會議,在董事及後補董事,或熱心能幹之「個人會員」中選拔提名推舉,經通過後,由會長與董事 會主席聯署聘任之(均義務職)。

三十、 前條所設各部內之「總務」、「財務」,及「稽核」各正部長,必須由當屆之董事或後補董事兼任。

卅一、 本會設置各部門及其職掌如下:

總務部: 主理會內日常雜務,及庶務工作,與不屬其他各部範圍之事務。
財務部: 主理本會一切財政收支,按月結算,造表報董事會省覽,年度終結時,編造年報,報告會員大會通過,但須先送稽核部審查,年報則依法送交核數師辦理簽證,該部並須保管及處理所有賬冊事宜。
稽核部: 直接向董事會負責,主理稽核本會一切財政收支賬,檢舉本會各違法職員,審查董事會決議案之執行情形,及有關會務監察事宜。
業務調查部: 主理有關本行業務改進研討事宜,及蒐集本行商業各項資料與調查統計,隨時供給會員商業之消息。
公共關係部: 主理有關公共關係,對外交際,及隨時促進會員間之聯絡與調查其動態事宜。
福利部: 主理促進會員福利,及舉辦本行從業人員之訓練與舉辦學術上的設施等事宜。
康樂部: 主理有關會員聯歡、旅行、音樂、遊藝、文娛、及健身運動,與一切康樂活動事宜。
會所管理部: 主理會所內對會員娛樂遣興之供應,及茶水、廚食之設備隨時籌劃服務之改進,並負責該部收支賬目,按月報告董事會省覽。

卅二、
本會得因特別事務之需要,或興辦福利事業,由董事會通過,設立各小組委員會,並公舉適當人選擔任委員,及決定其事權之範圍。

卅三、
本會董事會每屆任期,定為兩年,期滿依章改選,連選得連任,當屆董事倘有出缺,由後補依次遞補之,如正副主席出缺,又未滿任,則由會長召集全體董事進行互選遞補之。

卅四、
本會將得由董事會誠聘熱心公益之同業先進,為當屆「名譽會長」或「名譽顧問」,並得列席各種會議,其任期與當屆董事會同,連聘得連任。

第六章 董事會議
卅五、
董事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如有必要,主席得臨時召集特別會議。

卅六、
董事會議,以董事壹拾人出席為合法人數,其議案之表決,須得出席者過半人數之贊成,方得通過。

卅七、
各部正副部長,均須出席董事會議,非董事者,有發言權,但無表決權。

卅八、
董事會議由主席擔任主席,如因事不到,由副主席代理,又如正副主席均告缺席,則由出席之董事,公推一人代理。

第七章 董事之解職
卅九、
董事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董事會通過解除其職務,並即由後補依次遞補之。
甲、宣佈破產者。
乙、觸犯香港政府法例,經法庭判罪者。
丙、犯重大錯誤,受大會彈劾通過革除者。
丁、搗亂會場秩序,或故意攻擊人身者。
戊、具充分理由,以書面呈請辭職者。

第八章 選舉
四十、
本會董事於任滿前,由董事會推出董事七至九人,成立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事宜,於任務完成後,即告解散。

四一、
選舉用雙記名票選方式進行,於大會前十四天郵寄選票,每一商號會員及會齡足一年以上之個人會員,均將得一選票。

四二、
選舉時會員得親臨會場投票,或於大會前封固郵遞寄會,並得委派代表投票,但須備具委任文件(格式另定),於大會前二十四小時送達本會秘書處,彙送選舉委員會處理。

四三、 有關選舉規則,由選舉委員會公佈之。

四四、
每屆選舉完成,在新任董事未接任就職之前,所有會務仍由舊員負責維持,但新任董事應於選出一星期內,進行互選會長、副會長、及董事會主席、副主席。

第九章 財政管理
四五、
本會經常費,以會費、及其他收益,或各項捐款,作為來源,必要時得經董事會議決,動用各項基金,或訂立籌措辦法。

四六、
本會如有暫不需用之存款,得經董事會議決,用於投資實業。

四七、
本會會款,不得轉移或支付用作私人之用途。

四八、
本會支用公款,如超過五百元以上者,須經董事會核准,或由主席批示,方可動支。

四九、
本會存會現金,以壹千元為限,如財務部或秘書收集之款項,超過此數時,須即存入董事會指定之銀行。

五十、
凡向銀行提支款項,由正副主席其中一人,聯同正副財務其中一人簽署支付,即行生效。

五一、
董事會應設置正式會計賬冊,由財務部記載按日收支之款項,其賬冊應存放本會會所內,或董事會認可之地方。

五二、
本會每年應聘請核數師,辦理年結,及報稅事務。

第十章 公印公文
五三、
本會對外使用公印公文,須根據董事會議記錄之決議案,或由主席特別批准之事項,由主席署名行之。

五四、
本會如有特別事宜或會慶之文告,則由會長領銜與主席聯署行之。

五五、
各小組委員會之文件,應由小組行之,不得用董事會名義發出。

第十一章 通告
五六、
本會對所有會員之通告函件,均照會員在會登記之地址為準,由專人送或由郵寄發出,祇要書寫正確及貼足郵票,本會即完成通告函件之責任。

五七、
會員倘有變更地址,而未經報會登記,函件因而投遞不到,本會亦作為送出論。

第十二章 解散及清盤
五八、
本會如必須解散時,須得主管官署之核准,並指派人員辦理清盤之事務。

五九、
本會每名會員均承諾於本會在其為會員期間或不再是會員之後一年內一旦清盤時,分擔提供不超過壹佰元的所需款額予本會的資產,以用於償付本會在其仍為會員期間所訂約承擔的債項及債務,支付清盤的費用、收費和開支,以及用於調整分擔人彼此之間的權利。

第十三章 釋義及附則
六十、
除本會之組織章程細則會章(簡稱“會章”)另有規定外,香港法律第卅二章即公司條例內附表1內C表一切條例,將對本會生效。但如二者有抵觸之處,須以本會章為準。

六一、
本會即「港九電器商聯會有限公司」。

六二、
本會章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會員大會隨時修改之。

六三、
本會章經香港政府公司註冊署存檔,發生效力。

(此中文版本只供參考之用,本會章程細則會章以英文版為準)